2021年5月25日,黄先生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培训课程,为留学日本做准备,当场支付了4720元,上课形式是网课。
7月中旬,黄先生在上了两节课后,感觉授课效果不好,要求退课。但公司以合同约定退费规则为由拒绝,条款写明:
“报名后七天内,未上课的,可以全额退;上过课,但是在报名后七天内提出来退课的,可以在扣除10%的手续费、已上课时费、书本材料费后,给予退款;超过七天后无法退款”。
对此,黄先生不接受,故向静安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联系公司了解情况。
公司辩称黄先生虽然向该公司购买了留学课程培训,但签订的合同主体并非该公司,而是一家注册在日本东京的公司,其只是日本公司在上海的合作商,代为收取报名费再交给日本公司,消费者是与日本公司签订的合同,适用日本法律。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需要到日本的仲裁委员会或者地方裁判所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调解陷入了“死胡同”,但工作人员并未放弃。
工作人员在调查中进一步发现,该公司法人与日本公司负责人是同一人,针对代为收取报名费的情况,公司又以“金额较少,没有及时转账”为由无法提供转账凭证。
据此,从合同表面看,只是一个简单的语言培训合同,且根据合同订立自愿原则,双方产生纠纷选择适用日本法律或通过日本法律程序解决。但实质是一个拆分合同,合同履行的最终目的为出国留学,公司提供留学中介服务。所谓的与境外公司签订协议就是企业避税和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
区消保委建议公司与消费者协商退款,经调解,公司扣除10%的手续费、书本材料费等相关费用,退还消费者3669元。
一起看似无解的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其实像本案中黄先生这样和异国签订培训合同的并不少见,不少服务类企业由于本身资质问题及避税问题往往在他国注册一个实体公司,并打着相互合作的幌子,误导消费者与境外公司订立合同,服务费却由国内公司收取。
一旦发生纠纷又将矛盾推向境外,以逃避国内法律的约束,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挑选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对于合同内容要仔细审阅,有歧义要及时提出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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